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 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