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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29 10:35:02] 点击次数:[]

        我国从1987年开始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并出台了相关配套的《土地征用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规,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起点。

    1999年,《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调整,对土地的管理更严格,要求耕地要实现占补平衡,征收耕地占用税,缴交垦复金等等。

    2003年,全国从上到下到处在圈地,开发区成风,浪费土地非常严重,从那一年开始,国家提出要进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2004年4月29日,国务院紧急发出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下了“三个暂停审批”:在半年内一律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和乡改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专门下达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温总理就贯彻落实《决定》在全国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重要的讲话。这标志着我国从2004年相继出台了更加严厉、最完善的国土资源管理大政方针,这个《决定》着重点体现了一个“严”字。可以这样理解,就是“三严”:“严保、严用、严管”。所谓“严保”就是保护耕地、保护资源。“严用”就是土地使用、农地转用严格,国家统一制定用地指标,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符合的,才能进行农地转用,没有用地指标的也不能转用,用地指标实行全国宏观调控。“严管”就是对所有土地的利用,国家实行严格管理,凡是违法用地,国家实行严格查处,公开案件,公开查处,公开结果。国务院《决定》出台后,国土资源部也出台了相应的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各省也出台了配套文件,使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起到了实质性的调控作用。同时,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12月29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也专门就土地问题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加强土地管理,是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必须始终把握好的一个关键环节。这既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又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的可持续推进。在土地问题上,我们决不能犯历史性错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违法征占农民耕地不给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计安置,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仍然是影响农村乃至社会不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温总理站在全国的高度看到城市发展快,工业发展快,过量地征地,都是以农民的补偿偏低,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如果不清醒的看到这一点,就会导致盲目圈占农地,使投资规模膨胀。中国的问题历来都是农民问题,虽然过去地主剥削农民,囤积土地,不给农民耕作,但耕地还是耕地,没有丢荒,没有变成建设用地。我们现在有些地方低价从农民手中盘剥过来,不给农民生计、出路,农民也就永远失去了土地。从深层次来看这个社会矛盾一触即发。因此,国家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农民的生计安置才上升这样的高度。

    据统计,2001年~2005年,国家失去了1亿亩的耕地。失去耕地的主要还是东南沿海经济发展快的地区的农民,起码有8000万~1亿的农民失去了耕地。所以说,失地农民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温总理认为很多地方的耕地只是账面的平衡,不是实际的平衡。2005年12月23日,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省委九届八次全会上就征地工作讲了“三句硬话”:“今后,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与农民就征地补偿民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不能开工;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里、各种补偿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这是广东严格土地管理非常强有力的指令,广东也先后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规定。

    2006年8月,经中央政治局讨论同意,国务院下发了31号文《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对土地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俗称“土地新政八条”)更加严格:一是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是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耕地保有量;二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三是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同时明确严格实行问责制,对于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二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三是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五是建立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以非法低价出让土地论处,追究法律责任;六是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以租代征”行为,违者以非法批地、占地论处;七是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国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和土地巡查制度;八是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更加严格地依法行政。

    国务院31号文下发后,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7日下发了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这意味着市、县政府不能再随意地支配和使用土地出让收入,而是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使用。同时还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向“三农”倾斜,如保证农民征地补偿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土地收益向“三农” 倾斜的原则。

    2006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全国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广东省区域内,土地等别最高为三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为600元/平方米,有广州市的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等三区,深圳市的福田区、罗湖区等二区。最低等别为十二等,出让最低价为120元/平方米,有大埔县、东源县等地。惠州市惠城区排在五等(384元/平方米),惠阳区、大亚湾排在八等(252元/平方米),惠东县排在九等(204元/平方米),博罗县排在十等(168元/平方米),龙门县排在十一等(144元/平方米)。

    该标准为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了一条价格“底线”,同时,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奠定了基础,为查处低价出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

    《标准》的发布实施,是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国家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对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以工补农、以城促乡、城乡统筹”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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